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置,并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