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施工、运输施工物料、采矿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