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镇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社区(村庄)边角空地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国有储备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闲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负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