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易产生扬尘时,停止作业;

(二)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迁移绿化植被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六)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和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三至五厘米。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