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标准。

主干道路、快速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吸尘式等先进防尘方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低尘作业,因特殊气象条件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时,停止作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