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混凝土(砂浆)预制件等构件,应当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切割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