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