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