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