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