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