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和组织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农场管委会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