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