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