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