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具有商业性运作的活动和其他组织活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