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学校以开设特色课程、课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习活动开展较好的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各级各类学校兼职任教或者受聘为校外辅导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