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族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户外广告、公园等有条件的区域,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