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其特色的文化项目开发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