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资金。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