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颁发标牌、证书。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