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名录的建议。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名录。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