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