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保护。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由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专家评审,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或者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