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特定区域,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