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实行普及性保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