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方式,实行记忆性保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