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通过真实、完整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