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文明、诚信经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