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进入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的游客以及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