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随意丢弃、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倾倒、抛撒或者擅自堆放建筑垃圾;

(六)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九)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

(十)烧荒、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燃香、烧纸、点烛;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危害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