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