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游园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引入外来生物物种;(五)空中观光、滑翔、跳伞等活动;(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