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建档,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制,实行挂牌介绍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