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三)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四)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