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

(四)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