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以下统称展会)等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展前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检索;

(二)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投诉、调查处理,并将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部门。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展会主办方、承办方经调查,初步判定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要求相关参展方按照约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