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部门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通过专利预审、维权指导、保护协作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