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有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四)对有关场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