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有关场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