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本市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安检联动,实现便捷的换乘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