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线路沿线巡查,发现有危及铁路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