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措资金设置穿(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或者涵洞,并按照协议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