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九条有效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越铁路的桥梁、渡槽、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设施等,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危害铁路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填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