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铁路道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对铁路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