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七条有效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铁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危害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