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十八条有效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报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铁路线路开通前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