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