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通道预研预控等专项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单位应当征求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