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