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落实工作力量,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以上助老员,实行培训后上岗,负责收集老年人信息和服务需求、定期探访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咨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