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一)为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专门服务人员提供护理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二)对在本市从事养老照护工作且取得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五)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