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的,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养老服务;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